一 合作开始
时间回到2018年10月 鄂某某公司作为供应商 中建某某公司作为采购方 双方签订了一份《钢筋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由鄂某某公司为中建某某公司承建的佛山某楼盘项目供应钢筋
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出现了两种看似并行的表述
第一种是月度对账付款 双方每月20日前对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发生的货款进行书面对账 并于对账次月20日前付清
第二种是总结算付款 本工程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进行结算 经双方对账确认结算数后3个月内无息付清货款 同时合同还补充约定 主体封顶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如超过12个月 则在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平均付清前期所有货款
正是这两种并存的约定 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二 供货顺畅 但尾款迟迟未到
合同签订后 鄂某某公司依约向工地供应钢筋 双方合作前期比较顺利 中建某某公司也陆续支付了多笔货款
到了诉讼阶段 双方共同确认了一个事实 鄂某某公司供货的总金额为2143万余元 中建某某公司已经支付了2119万元 尚欠货款24万余元
这个欠款金额 被告中建某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异议 也就是说 欠款的事实是清楚的 金额是明确的
问题出在两点 第一 这笔24万余元的尾款到底应该什么时候付 第二 逾期付款的利息该怎么算
三 原告诉请 货款加利息合计超过78万元
鄂某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三项
第一 请求判令中建某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4万2268元余元
第二 请求判令中建某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暂计到2022年4月30日为54万1256元余元 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零点九继续计算 直到全部付清为止
第三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可以看到 原告主张的本金是24万余元 但主张的利息已经累计到了54万余元 超过本金的两倍 这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并不常见 主要是因为供货持续时间长 多笔货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逾期
四 被告抗辩 工程未结算 付款条件未成就
面对原告的起诉 被告中建某某公司提出了两点核心答辩意见
第一 被告认为 他们与上游的建设单位还没有完成最终的工程结算 因此与供应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最终确认 被告还指出 原告提供的一部分对账单上没有被告方的签字盖章 其中一份送货单上的签字人员已经离职 无法确认签字的真伪
第二 被告强调 合同明确约定 本工程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 经双方对账确认结算数后三个月内无息付清 被告主张 涉案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时间是2019年11月21日 那么付款期限应当顺延至2021年2月21日 在此之前都不应计算任何逾期利息 利息只能从2021年2月22日起算
简单来说 被告的核心逻辑是 付款条件还没有完全成就 因为工程还没有最终结算 所以不构成逾期付款
五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细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重点核实了几个关键事实
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 原告鄂某某公司表示 双方曾经口头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为月利率百分之零点九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月息9厘 折算成年利率为百分之十点八 被告在庭审中对此表示确认 也没有请求法院对利息进行调整 这等于被告认可了利息的计算标准
关于主体结构封顶的时间 被告提交了一份《地块一混凝土主体结构完成节点确认单》的复印件 上面有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签名 但没有任何一家公司的盖章 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理由是缺乏原件 签字人员身份不明 也没有公司印章 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这份证据
关于合同条款的矛盾之处 法官当庭询问双方 既然约定了每月对账 每月付款 为什么还要约定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总结算 这两点是否矛盾
原告的回答很直接 是矛盾的 原告作为供货方 只负责送货 不应该受工地工程进度的制约
被告的解释是 月度对账只是项目经理在工地现场的签字确认 而最终的总结算还需要经过公司内部各个领导的审批 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流程
六 法院认为 供应商不应承受工程进度的风险
法院经过审理 形成了以下核心观点
第一 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原告已经供货 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 剩余24万余元欠款事实清楚 被告也没有异议 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可被告对基础数据的无异议态度 但指出原告按月利率百分之零点九计算出的利息总额 与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点八精确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 法院主动进行了精确核算 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点八 每年365天的标准 计算得出截至2022年4月30日 逾期付款利息应为53万3842元余元 而不是原告主张的54万1256元余元
第三 最关键的一点 法院明确拒绝了被告提出的“封顶后才结算 此前不计算利息”的答辩意见 理由有三点
其一 合同既约定了月度对账付款时间 又约定了总结算付款时间 这两者本身就是矛盾的 而双方在实际履行中 已经按照月度对账的方式在操作 就没有必要再适用总结算的条款
其二 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主体结构实际封顶的具体日期 提交的节点确认单复印件没有盖章 无法被采信
其三 也是最核心的裁判理念 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供应商 只负责按约定送货 其收款权利不应受到工程进度快慢 或者被告与上游客户是否完成结算等因素的影响 被告应当在收货后及时与原告对账并付款
基于以上理由 法院决定按照月度对账和约定的月度付款时间 来确定每一笔货款的逾期起算点 并以此计算利息
七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如下
第一 被告中建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鄂某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4万2268元余元
第二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30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53万3842元余元
第三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24万2268元余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点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第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 案件受理费5817元余元 保全费4437元余元 合计1万零255元余元 全部由被告承担
八 案件解析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 对于类似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来说 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我为大家提炼出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第一 合同条款存在矛盾时 法院会结合履行情况作出有利守约方的解释 本案中 被告试图利用“封顶后结算”的条款来拖延付款 但法院注意到双方已经长期按照“月度对账”的方式在履行 并且认为供应商不应承担工程进度的风险 最终选择了保护供应商及时收款的权利 这体现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释的公平原则
第二 口头约定的利息标准 如果对方在法庭上确认 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本案中 原告主张月息百分之零点九 虽然只是口头约定 但被告当庭表示确认 也没有要求调低 法院据此认定了利息计算标准 这说明在商业往来中 即使没有书面补充协议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一致 也可以形成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三 证据形式的重要性 被告试图证明封顶时间 但提交的是一份没有盖章的复印件 最终未被采信 在诉讼中 书证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 复印件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 证明力非常弱 特别是涉及公司行为的文件 公司印章是至关重要的形式要件
九 中小企业要敢于对“以结算拖延付款”说不了
建设工程领域 总包方以“上游未结算”或者“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拖延支付下游供应商货款的现象 并不少见
但法律保护的是诚实信用的一方 作为供应商 只要你完成了供货义务 货物验收合格 对方也已经部分付款 那么你完全有权利要求对方按照最有利于交易安全和效率的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一份合同中有多个付款条款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当纠纷发生时 不知道如何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约定进行主张 本案中的原告之所以能够胜诉并获得高额利息支持 关键就在于他们坚持按照月度对账的付款节点主张权利 而不是被动等待对方完成所谓的“总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