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中午十三时二十分许,广州市某路段发生了一起电动车碰撞事故。当时,外卖骑手杨某驾驶电动车沿金竹环路行驶,当行至金竹环路金竹一路南十五米处时,与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何某某当场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经过全面调查,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骑手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伤者治疗经过:两次住院花费不菲
事故发生后,何某某被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何某某的伤情为:肩关节脱位(右)以及头部损伤。她在该院住院治疗七天,期间自行支付了医疗费四千三百余元。
为了得到更专业的治疗,何某某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转往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这一次,诊断结果更为详细:右肩关节脱位复位后状态,以及右肩袖损伤。她再次住院十二天,自行支付医疗费六万八千余元。两次住院及后续门诊治疗,何某某共计花费医疗费七万五千五百九十四元余元。
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二十六万余元
何某某认为,事故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遂将骑手杨某、福建某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她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七万五千五百九十四元、交通费两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残疾赔偿金十万九千七百零八元、护理费八千元、营养费两千元、误工费五万九千三百二十五元、鉴定费四千二百四十八元,以上合计二十六万二千八百七十五元余元。
何某某主张,事故发生时杨某正在为人力宝公司从事送餐服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同时,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她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人力宝公司也难辞其咎。
被告各方回应: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针对何某某的诉请,三被告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保险公司首先表示,自己并非侵权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关系应当由被保险人另行主张,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同时指出,该保险属于美团众包骑手专项保险,虽然扩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二十万元,但这并非法定意义上的交强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即便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需要直接赔偿,也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赔偿项目仅限于第三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不含自费项目)、误工费(不超过九十天)和护理费,而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均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医疗费,保险公司请求扣减百分之二十的非医保项目费用。
人力宝公司则辩称,公司已经为杨某购买了保险,三者险限额二十万元,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人力宝公司认为,杨某是提供众包服务的骑手,双方签订了网约配送协议,杨某自行提供工具、独立完成配送服务,不接受公司的具体支配和指示,公司也不对其进行考勤,配送时间和次数均由骑手自行决定。人力宝公司主张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部分应当由杨某自行承担。
骑手杨某本人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他辩称自己是美团骑手全职人员,上下班需要考勤,必须穿工作服,配送超时或收到差评会被罚款。每天有配送数量和上班时间的任务,在配送高峰期及恶劣天气情况下,公司会强制要求配送,否则可能被辞退。他认为自己与人力宝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审理经过: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最初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后查明本案实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予以纠正。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何某某的申请,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了评定。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何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六十至一百八十日,护理期为三十至六十日。何某某为此缴纳鉴定费四千二百四十八元。
关于收入情况,何某某主张自己是一名私人服务员,月收入三千八百元,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杨某则陈述自己是全职美团骑手,人力宝公司虽然确认了杨某的陈述内容,但表示公司没有全职与兼职的区分,也没有对杨某进行过考勤。事故发生时,杨某确实正在为美团平台送单。
另查明,投保人人力宝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杨某为被保险人的美团众包骑手专项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二十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二十五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认为:履行职务行为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分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纳,认定骑手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事故发生时杨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法院查明,涉案事故发生时,杨某正在为人力宝公司从事网约配送工作,处于送单过程中。无论杨某与人力宝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亦或是人力宝公司所主张的承揽关系,杨某当时都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何某某的损失应当由人力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法院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与人力宝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人力宝公司可另行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处理。
损失认定:各项赔偿合计二十万八千余元
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何某某的各项损失逐一进行了认定:
医疗费七万五千五百九十四元余元,据实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千元。营养费酌情认定为五百元。护理费方面,何某某住院二十天,按每天一百五十元标准计算;出院后酌情支持二十天护理,按每天一百二十元标准计算,合计五千四百元。残疾赔偿金十万九千七百零八元。交通费酌情支持七百五十元。鉴定费四千二百四十八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对于何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五万九千三百二十五元,法院认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五十八周岁,超过了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她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发前确实有工作及固定收入,无法证实收入损失的存在,因此对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八项损失合计二十万八千二百元余元,应由人力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人力宝公司赔偿二十万余元 驳回其他诉请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福建某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二十万八千二百元余元;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二十二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五百四十五元,被告福建某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七十七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支付赔偿款项时一并径付原告。
案件解析:三大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本案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值得广大读者了解。
第一,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人力宝公司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试图以此规避赔偿责任。但法院并未纠结于这一认定,而是直接从“执行工作任务”的角度判断,无论双方内部是何种法律关系,只要骑手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就应当由平台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倾斜保护。
第二,关于保险公司能否被直接起诉。实践中,很多受害人希望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以求快速获得赔偿。但本案法院明确,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机动车交强险),否则受害人无权直接起诉侵权人的商业意外险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先向侵权人或其雇主主张赔偿,再由雇主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
第三,关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问题。很多超过六十岁的老年人仍在从事劳动获取收入,但在诉讼中,如果不能提供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用工证明等证据,法院很难支持误工费的主张。本案中何某某虽然自称月收入三千八百元,但无法举证,最终未能获得误工费赔偿。这提醒广大劳动者,即使是灵活就业,也要注意保留收入凭证。
对于外卖骑手而言,日常配送中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巨大赔偿责任,而平台公司通常会先行赔付,但公司事后可能会依据内部规定向骑手追偿。建议骑手们仔细阅读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如果不幸遭遇类似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及时就医并保存好所有医疗票据。在索赔时,应明确侵权人及可能的责任单位,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同时要注意,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主张误工费,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存在劳动收入。
对于平台公司而言,为骑手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既是对骑手的保护,也是对公司自身的风险隔离。本案中如果保险条款设计得更为合理,或者公司能够成功向保险公司理赔,实际承担的损失可能会有所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