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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总包方不付钱 发包方已付款 实际施工人该告谁 法院判了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案情回顾 层层转包埋隐患

2020年7月8日,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丰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魏某某负责施工一项名为“兴丰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整改服务”的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兴丰填埋场,工期为20个工作日,暂定合同总价为124340元。

协议中还约定,运丰公司在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该项目工程款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转付给魏某某。但协议同时规定,由该工程引发的经济纠纷及其他法律责任全部由魏某某承担,运丰公司如果因此涉诉并承担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也由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就在同一天,广州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投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运丰公司签订了一份《兴丰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整改及相关服务承揽合同》,约定由运丰公司承揽上述工程,合同指定联系人为魏某某,暂定合同总价同样为124340元。

合同签订后,魏某某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2021年6月23日,环投公司向运丰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124340元,银行转账备注为“标志牌安装费用”。然而运丰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并未按约定向魏某某支付工程款。

欠款确认 还款保证书落空

2021年10月29日,运丰公司向魏某某出具了一份《企业还款保证书》,正式确认其拖欠魏某某工程款合计108178.41元。在这份保证书中,运丰公司承诺于2021年11月25日前付清其中的18178.41元,并约定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剩余9万元工程款按照每月支付1万元的方式分期偿还,于每月25日前结清,同样约定逾期每天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迟于2022年8月25日前全部结清。保证书中还明确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还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魏某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然而这份还款保证书最终成为一纸空文,运丰公司并未按照承诺支付任何款项。魏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请 要求二被告共同付款

2022年8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原告魏某某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8178.41元及违约金7033.35元。第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担保费1000元。第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魏某某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他与运丰公司签订协议并完成了约定的施工内容,但运丰公司一直推脱拒绝结算付款。同时他认为环投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开发商,应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环投公司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答辩称,环投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工程款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环投公司与运丰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包括质保金都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环投公司当庭确认已按照发票金额足额付款。

被告运丰公司经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审理经过 缺席判决依法进行

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环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运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内部合作协议》、《企业还款保证书》、《兴丰填埋场三区路口及区域道路标识整改及相关服务承揽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环投公司对己方已足额付款的事实再次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关键

法院经审理认为,《内部合作协议》和《企业还款保证书》是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运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运丰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款项,因此原告要求运丰公司支付108178.41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企业还款保证书》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换算成年利率高达182.5%,明显过高。原告自行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法院核算,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全部应付款项的违约金应为6844.65元。后续违约金以108178.41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企业还款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结合原告实际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运丰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协议中约定该项费用的承担,而且财产保全担保费属于诉讼中的非必要支出,因此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环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明确指出,环投公司不是《内部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在环投公司与运丰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环投公司已经向运丰公司足额支付了全部款项,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环投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魏某某付款108178.41元及违约金(其中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的违约金为6844.65元,后续违约金以108178.41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2.11元、保全费1151.06元,由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同时告知,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大法律要点值得关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务中非常常见,值得广大读者了解和重视。

第一点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只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要求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只与运丰公司签订了《内部合作协议》,与环投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环投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运丰公司,而且环投公司已经向运丰公司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环投公司不承担责任是完全正确的。这个原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自己的交易对手是谁,不要轻易向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主张权利,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二点是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调整。本案中运丰公司在《企业还款保证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每天千分之五,折算成年利率高达182.5%,这显然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对于资金占用类的损失,法院通常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或者年利率15.4%左右的标准进行调整。原告主动将违约金标准下调至年利率15.4%,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也使得违约金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三点是律师费约定的重要性。在一般合同纠纷中,律师费通常由各方自行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运丰公司在《企业还款保证书》中明确承诺“赔偿项目负责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一约定成为了原告主张律师费的直接依据。法院据此判决运丰公司承担10000元律师费,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从而降低维权成本。

工程承包须谨慎

通过本案的解析,我们给读者以下几点提示:第一,无论是发包方、总包方还是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工程款的支付节点、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实际施工人在承接工程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信情况,尽量避免与没有实力或信誉不良的企业合作。第三,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合同、结算单、还款承诺书、催款记录等,为后续法律维权做好准备。第四,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可以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偿。第五,违约金约定过高并不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合理的违约金标准才能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案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后果断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也告诉我们,法律永远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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