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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供货两年被欠九万多元,仅凭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一、案情经过:口头下单送货两年,尾款却迟迟不付

2018年年底,从事沙石、砖块等建筑材料生意的谢某某接到了一笔订单,对方是承包某中学改造项目的邓某某。双方经过简单协商后,于2018年12月2日签订了一份《某中学项目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谢某某向邓某某负责的项目工地供应洗水沙、加气砖、水泥以及提供砖渣余泥外运服务。

合同对于交货时间和数量的约定比较简单,只写了一句话“从需方要求时间和数量签送货单为依据”这让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另外合同还约定,如果需货方累计材料款及余泥款达到十万元后仍未付款,造成工程停工的,由需货方自行处理,并且需货方要每天支付供货方一千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完之后,谢某某就开始按照邓某某的要求陆续发货。从2018年12月2日一直到2019年12月26日,整整一年多的时间里,谢某某先后向工地运送了140车次的各种建材和余泥外运服务。每次送货,谢某某都让工地的现场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的人主要是李某某、高某某、邓某某等几位现场管理人员。

这140张送货单汇总下来,货物和服务的总金额达到了三十五万一千二百一十五元。期间邓某某也陆续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根据谢某某的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邓某某在2019年6月一次性转账支付了十一万零三百五十二元,2019年8月30日转账五万元并备注“21中部分货款”,2019年10月29日转账五千元备注“砖材料款”,2019年12月15日转账两千元备注“沙,石借支款”,最后一笔是2020年9月22日转账九万元。以上五笔合计支付了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二元。

谢某某计算后发现,邓某某还欠着九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元没有支付。从2019年12月最后一次送货之后,谢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向邓某某催要剩余货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谢某某曾经在2022年6月21日把送货金额的汇总表发给邓某某,里面清楚列明了总金额三十五万一千二百一十五元,已支付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二元,欠款九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元。邓某某看到消息后并没有否认这个欠款金额。在通话录音里,邓某某也承认欠钱的事实,只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暂时没钱。

眼看两年多过去了,邓某某始终没有付清尾款的诚意,谢某某只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某某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请求法院判令邓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九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元,以及从违约之日起计算的违约金四万二千九百七十八元三角。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点六,也就是以九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暂算到2022年9月15日,并且要一直算到实际还清欠款的那一天为止。第二项是请求法院判令邓某某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八元五角。

谢某某在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指出,邓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长期拖延支付货款,给他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

三、被告的应诉态度:不到庭也不答辩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邓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到了开庭那天,邓某某本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律师出庭,更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的答辩意见或者证据材料。法院认为邓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决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这里需要向读者解释一下,缺席审理并不等于原告自动胜诉。法院仍然要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但是被告不到庭,就意味着放弃了当庭答辩、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也放弃了向法庭提交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机会,相应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己承担。

四、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重点查明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关于合同的签订和内容。法院确认谢某某和邓某某在2018年12月2日签订了书面的供货合同,合同对供货产品的种类、结算方式、违约后果等做了约定。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供货总量,但明确以送货单为依据。

其次关于货物的交付。谢某某提交了整整一百四十张送货单,每张送货单上都详细记录了送货日期、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并且有工地的现场工作人员李某某、高某某、邓某某等人签字确认。这些送货单的时间从2018年12月2日一直持续到2019年12月26日,送货地点都是位于环市路的某中学工地。送货单之间相互衔接,没有出现矛盾或者不合理的空白期。

再次关于已经支付的货款。谢某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截图,显示邓某某分五次共支付了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二元。其中最后两笔转账的备注信息直接写明了款项用途与建材材料款相关。

最后关于催款过程。谢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与邓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和通话录音。在聊天记录中,谢某某多次向邓某某催要欠款,并在2022年6月21日将完整的送货汇总表发给了邓某某。邓某某看到汇总表后没有对欠款金额提出任何异议。在通话录音中,邓某某承认欠钱的事实,只是表示暂时困难希望宽限。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谢某某提交的供货合同、一百四十张送货单、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及通话录音,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彼此印证,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谢某某向邓某某供应了价值三十五万一千二百一十五元的货物及服务,邓某某仅支付了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二元,尚欠九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元未付的事实。

五、法院认为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谢某某与邓某某之间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谢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邓某某交付了货物,履行了供货方的义务。邓某某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但是邓某某长期拖延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以及赔偿违约金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合同中原本约定的是每日一千元的违约金。这个标准如果换算成年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六点五,明显过高。谢某某在起诉时主动进行了调整,主张按照违约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点六来计算。这个标准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精神,法院予以准许。

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谢某某主张从最后一次送货日的次日即2019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法院认为这个起算点合理,因为邓某某在收到最后一批货物后应当及时结清余款,其从那时起就已经处于违约状态。

对于被告邓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行为,法院依法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六、判决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如下。

第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邓某某向原告谢某某支付货款九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以九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元为本金,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第二,本案受理费一千五百一十八元五角,由被告邓某某负担。如果邓某某没有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同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律师解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没有公章只有员工签名的送货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很多供货方担心,送货单上只有对方员工的签名而没有公司或者个人盖章,万一对方不认账怎么办。本案中谢某某的一百四十张送货单,签收人都是邓某某工地上的工作人员,邓某某本人并没有在任何一张送货单上签字。那么这些送货单在法律上有效力吗?

答案是有效的,前提是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之所以采信这些送货单,不仅仅是因为有签名,更重要的是谢某某还提供了后续的催款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在聊天记录中,谢某某把总欠款金额发给邓某某后,邓某某并没有否认,这种默示认可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对欠款事实的自认。再加上邓某某本人也陆续支付了大部分款项,这些付款行为反过来印证了送货单的真实性。

如果只有送货单而没有其他证据,风险就会大很多。因此律师建议,供货方应当尽量要求对方本人或者有明确授权的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同时保留好对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辅助证据。

第二,合同中约定的每日一千元违约金是否一定能够得到支持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如果需货方拖欠货款超过十万元导致工程停工,就要每日支付一千元违约金。这个标准折算成年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六点五,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认为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认定为过分偏高。在拖欠货款的案件中,供货方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是比较合理的标准。本案中谢某某主动把违约金标准从每日一千元降低到了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点六,也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这个标准。

如果谢某某坚持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一千元每日来主张违约金,法院大概率也会调低,而且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反而还要多交案件受理费。所以遇到类似情况时,原告主动调整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既符合法律精神,也能更快获得法院支持。

第三,被告缺席审理对案件走向有什么影响

本案中邓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很多人以为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不敢判或者会判得轻一些,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被告不出庭,法院会依法审查原告的证据。如果原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完全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反,被告放弃出庭,等于放弃了当庭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放弃了向法庭陈述自己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权利,放弃了与原告进行调解的机会。一旦判决生效,被告不仅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如果拒不履行判决,还会被申请强制执行,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中邓某某如果出庭,至少可以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提出意见,争取法院酌情调低,或者就还款方式与谢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分期付款。但他选择了直接不出庭,等于把所有的主动权都交给了对方。这个教训值得每一位收到法院传票的人认真吸取。

八、几点建议

如果您是建材、沙石、五金等行业的供货商,建议您从本案中吸取以下几点经验。

第一,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哪怕内容很简单,也要把双方的身份信息、供货品种、单价、结算周期、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写清楚。合同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每次送货都要让收货方签字确认,尽量要求收货方本人或者有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字。如果对方是公司,最好能加盖公司印章或者项目印章。送货单的内容要详细,至少包括送货日期、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送货地点。

第三,定期对账。可以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通过微信、短信或者邮件的方式,把欠款金额汇总后发给对方,要求对方确认。对账记录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而且这种事后确认的证据效力往往高于送货单本身。

第四,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除,重要通话可以进行录音。但是要注意,录音作为证据的前提是录音内容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比如私自在对方家里或车上安装窃听器。正常通话中告知对方你在录音或者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录音,只要内容不涉及欺诈、胁迫,法院一般都会采信。

第五,发现对方拖欠货款后不要拖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很多供货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催款,一拖就是一两年甚至更久。时间越长,证据越难找,对方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越大,胜诉后执行到钱的难度也越大。本案中谢某某从2019年12月最后一次送货,到2022年才起诉,中间间隔了将近三年,这个时间成本其实是很高的。

如果您是普通读者,不是做生意的,本案同样对您有启发。生活中无论是借钱给朋友,还是购买大件商品,都要注意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一句“咱们这么熟了还写什么借条”就放松警惕。法律保护的是有证据的人,而不是相信口头承诺的人。

九、结语

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非常典型。它告诉我们,在民商事交易中,证据是王道。一张张看似不起眼的送货单,一段段日常的微信聊天记录,一通通普通的催款电话录音,在法庭上组合起来就是一条牢不可破的证据链。而忽视合同约定、随意拖欠货款、甚至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的做法,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保护不尊重规则的人。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从本案中有所收获,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多一分法律意识,少一分纠纷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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