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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餐饮加盟遭遇“空壳”公司创业者如何依法维权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次举报



案情回顾



张小某是一位生活在广州市的普通创业者,她怀揣着开店创业的梦想,希望能够通过加盟一个成熟的餐饮品牌来降低创业风险。经过多方了解和比较,她接触到了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鲜动力”餐饮项目。

某年5月5日,张小某与这家餐饮公司签订了《餐饮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张小某加盟“鲜动力”项目,在广州市天河区范围内设立自营餐饮店面,并使用该项目的标识。合同服务费用总计为24.8万元,这笔费用包含了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多项服务内容。合同期限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张小某对这次合作充满期待,她按照协议约定,于签订合同当日及次日分多笔向餐饮公司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共计24.8万元。餐饮公司也向她出具了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一切看起来都很正规,张小某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个可靠的创业伙伴。

合同履行中的异样:服务始终未到位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如张小某所愿。合同签订之后,餐饮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她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无论是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还是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以及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这些合同明确列出的服务内容,餐饮公司几乎都没有履行。

张小某多次尝试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尽快启动合作流程,但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她一直没有实际选址,更谈不上开店经营,也从未使用过“鲜动力”项目相关的任何经营资源。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张小某仅收到过餐饮公司通过案外人李某某转账的两笔款项,分别为9864元和8819元,合计18683元。张小某表示,这些款项是餐饮公司向她支付的代理返款,并非公司履行了合同项下的服务义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小某的创业计划一再被搁置。到了某年8月之后,她发现已经无法联系上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消息无人回复,电话也无法接通。这家公司仿佛凭空消失了一般。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面对这种情况,张小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她与餐饮公司之间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第二,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返还她已支付的服务费22.931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2.9317万元为基数,自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张小某在诉讼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她认为餐饮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也未向她披露注册商标、经营模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等重要信息。她从未开店经营,也从未使用过被告的经营资源,因此她作为被特许人依法享有“冷静期”的合同解除权。此外,从某年8月之后,她已经无法再联系上餐饮公司,对方的行为已经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的应诉情况:缺席且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餐饮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由于无法通过正常方式联系到该公司,法院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然而到了开庭之日,被告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小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小某已依约向餐饮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24.8万元。餐饮公司除了向张小某支付过1.8683万元代理返款之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法院还查明,该餐饮公司在某年12月23日及次年5月20日,分别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原因均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这一情况与张小某陈述的无法联系到公司的事实相互印证。

此外,根据张小某提供的商标转让公告显示,某年3月6日,“鲜动力”注册商标才由案外某公司转让至被告名下。张小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从某年12月17日起,被告的员工对她的信息再也没有予以回复。


法院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应返还合同款项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张小某已经履行了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但餐饮公司除了支付1.8683万元代理返款之外,没有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张小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注意到案涉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由于合同到期后权利义务自然终止,再判决解除合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对这一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张小某主张从合同签订之日即5月5日起算。法院认为这一主张缺乏依据,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将利息起算日调整为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即次年5月5日。

关于被告未到庭应诉的问题,法院指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抗辩权利,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返还22.9317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被告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某返还合同款项22.931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2.93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次年5月5日计算至次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次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第二,驳回原告张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原告张小某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225元。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几个法律要点




特许经营合同的“冷静期”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给予被特许人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作出加盟决定。在本案中,张小某虽然主张依据“冷静期”条款解除合同,但由于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法院不再就这一问题作出处理。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冷静期”的行使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发现加盟项目存在问题,应当尽早主张权利。

被告失联情况下的诉讼程序问题。本案中被告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即使对方已经失联,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依然可以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创业者而言,签约时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这些都是在诉讼中证明事实的关键。

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问题。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而是从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这是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尚处于合作状态,被告占用资金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结合具体履行情况来判断。合同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主要义务,此时起算资金占用损失更为合理。


律师提示:加盟创业需谨慎



第一,签订加盟合同前务必做好尽职调查。创业者应当主动要求特许人披露其注册商标、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资质等关键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核实对方的主体资格和经营状况。

第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发现问题及时维权。一旦发现特许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存在失联迹象,应当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第四,特许人失联不影响维权。即便对方已经失联,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仍可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创业者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对方财产等方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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