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3月13日,郭某某经面试入职江苏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800元。入职后,郭某某随即被派遣至申通某快递有限公司广州仓储分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担任操作部员工。工作期间,郭某某每天通过钉钉软件打卡考勤,工资由派遣公司账户于每月2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但从未收到过工资条,也无需签收。郭某某工作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享有正常的双休假期。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郭某某经常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但从未获得过加班费,派遣公司也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
7月6日晚22时许,郭某某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申通物流龙归中转部电工房,准备从货架上拿取插板时,不幸被正在运转的吊扇打伤右手。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7月7日至7月13日,他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共6天。出院诊断为:掌骨骨折(右手第2掌骨)以及皮肤裂伤(右手)。此后,郭某某又多次门诊复查并接受后续治疗,个人垫付了大量医疗费用。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9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正式认定郭某某本次受伤构成工伤。同年11月16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7月6日至9月5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停工留薪期本应持续至9月5日,但郭某某实际从8月1日起便停止病休,返回工作岗位正常上班。对于这一情况,仲裁机构认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自愿返岗上班,视为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能再要求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因未缴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工资
由于派遣公司始终未为郭某某缴纳社保,也长期拖欠加班费,12月24日,郭某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郭某某的最后工作日即为12月24日。解除时,郭某某在派遣公司处工作共计1年9个多月。
申请仲裁的十三项请求
6月24日,郭某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共十三项请求,具体包括:
要求派遣公司支付7月6日至9月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266.7元。
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7300.4元。
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元。
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7.2元。
要求支付7月7日至13日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
要求支付护理费900元。
要求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要求支付医疗费17270元。
要求支付12月1日至24日工资4634元。
要求支付3月13日至12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0元。
要求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连带支付3月13日至12月2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89600元。
要求连带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400元。
要求连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666.7元。
仲裁审理经过与三方主张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于同年下半年开庭审理。申请人郭某某及其委托律师到庭,派遣公司委托代理人以及用工单位(即第二、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亦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派遣公司对部分请求提出异议,尤其是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主张郭某某自8月1日已返岗上班,不应支付8月之后的待遇。用工单位则主张郭某某在法定节假日并未上班,不认可加班费的请求,也未能提供任何考勤记录或工资支付凭证来反驳郭某某的主张。
仲裁委认定:派遣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用工单位连带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经审理后,对各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委认定郭某某月工资为5800元,停工留薪期为7月6日至9月5日。但因郭某某于8月1日即返岗上班,视为自行放弃后续停工留薪期待遇,因此裁决派遣公司仅支付7月6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6933.3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三项工伤待遇。由于派遣公司未依法为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应由其自行承担。郭某某月工资5800元,低于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因此计算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262元的百分之六十即6757.2元计算。据此,仲裁委全额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00.4元(七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元(四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7.2元(一个月)。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施方案,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50元,郭某某住院7天(7月7日至13日),共3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护理费。按每天150元计算,住院6天,共计9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医疗费。由于郭某某未能提供全部原始票据原件,且部分费用已由其他途径报销或无法证明与工伤的直接关联,仲裁委未予支持该项请求。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因郭某某自行垫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予以支持。
关于12月1日至24日工资4634元,派遣公司当庭确认未发放,仲裁委裁决全额支付。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派遣公司未缴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郭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郭某某工作1年9个多月,按2个月工资计算为11600元。但此前派遣公司曾多支付或代付了部分医疗费,经核算,郭某某应返还余额8823元,抵扣后,派遣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777元。
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郭某某提交了3月、4月、5月的考勤表,显示存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记录。用工单位虽否认加班事实,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证据规则,采信了郭某某的主张。但因郭某某仅提供了这三个月考勤表,故仅支持该三个月内的加班费。具体为:3月休息日加班费4266.67元,4月包含清明节三天法定节假日及五天休息日加班费共计5066.67元,5月包含劳动节三天法定节假日及五天休息日加班费共计5066.67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费应由用人单位即派遣公司支付,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郭某某主张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5天,用工单位辩称已在2月工资中包含了年休假工资,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仲裁委支持郭某某主张,裁决派遣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666.7元。
终局裁决结果
12月28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派遣公司支付7月6日至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6933.3元。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00.4元。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元。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7.2元。
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支付12月1日至24日工资4634元。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剩余经济补偿金2777元。
支付3月休息日加班费4266.67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支付4月加班费(含节假日和休息日)5066.67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支付5月加班费(含节假日和休息日)5066.67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666.7元。
支付护理费900元。
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各项支持金额总计约十一万余元。裁决同时明确,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如认为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可在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要点
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推卸。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包括工伤保险。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工伤待遇的,由派遣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承担。本案中派遣公司妄图以未直接安排工作为由推卸责任,但仲裁委明确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停工留薪期的权利可以自行处分。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身体状况允许并主动返岗上班,法律视为其放弃了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权利,不能再要求该期间的工资。本案中郭某某从8月1日返岗,因此8月1日至9月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未获支持。这一点提醒劳动者,如果伤情尚未痊愈,不要急于返岗,否则可能丧失法定待遇。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郭某某提供了三个月的考勤表截图,完成了初步举证。而用工单位作为考勤记录的掌握方,既否认加班又不提供完整考勤记录,承担了不利后果。但仲裁委仅支持了有证据证明的三个月加班费,其余将近一年的加班费因缺乏证据未获支持。这警示劳动者平日应注意保留考勤、加班通知等证据。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以法定事由为前提。未缴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两大严重过错,劳动者可以据此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本案中郭某某正确使用了这一法律武器,获得了经济补偿。
年休假工资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工单位主张已支付年休假工资却无法提供工资单或签收记录,自然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