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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丈夫患癌后限制妻子自由 离婚时十万元债务主张被驳回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当代社会,闪婚早已不是新鲜事,然而当闪婚遇到重大疾病,夫妻之间的感情与责任往往会面临严峻考验,今天我们要讲述的这起离婚纠纷案,原告与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仅仅用了十天时间,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巨大,争吵不断,更不幸的是丈夫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多疑与控制,最终选择离家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系一起离婚纠纷,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周某某的婚姻关系,并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

原告陈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周某某于某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仅仅认识十天左右便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某年9月生育长女,于某年12月生育一子,原告认为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彼此在价值观、性格等方面差异巨大,经常发生争执,更令原告难以承受的是,被告于某年10月被确诊为肝癌,患病之后原告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被告和两个孩子,然而被告却性情大变,经常无端怀疑原告,不准原告外出工作,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如果原告不按照被告的要求行事,被告甚至以死要挟,原告感到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于某年6月开始与被告分居,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而被告没有稳定工作,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周某某答辩称,原告所说的事实与理由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被告指出自己于某年10月6日确诊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的两个多月里,原告确实有关心照顾,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原告玩手机疏于对被告的关心问候,被告要求原告出示用于治病的住院及外购药钱款明细,被告还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十万元的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共同偿还,最为关键的是,被告认为自己患有肝癌晚期和病毒性肝炎,具有一定传染性,希望两个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无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综上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


案件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均居住在广东省某县内,双方于某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家庭催婚压力较大,双方仅仅认识十天左右便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两人尚能维持表面和睦,但随着时间推移,性格和价值观上的巨大差异逐渐暴露,原告性格较为外向独立,而被告则相对内向且控制欲较强,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经济开支以及对子女的教育方式等问题发生激烈争吵,某年9月和某年12月,双方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孩子的到来并没有缓解夫妻矛盾,反而因为抚养压力使得争吵更加频繁,某年10月,被告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肝癌晚期,这一消息对全家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原告在被告确诊后的最初两个月里,尽心尽力地照顾被告和两个孩子,每天往返于医院和家庭之间,十分辛苦,然而被告患病后性情发生了明显变化,变得多疑、易怒、情绪极不稳定,被告开始无端怀疑原告在外有不当交往,禁止原告外出工作,甚至不允许原告单独出门购买生活用品,如果原告表现出不顺从,被告就以自杀相要挟,让原告感到极度恐惧和压抑,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够放下猜忌配合治疗,但被告的情绪波动越来越大,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某年6月,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这种被控制和威胁的生活,便独自一人离开家中外出打工,与被告正式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没有稳定工作,家庭开支和孩子的日常抚养主要依靠原告打工收入以及双方父母的接济,原告认为这样的婚姻已经没有任何继续维持的必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某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某年9月11日生育长女,于某年12月1日生育次子,另查明被告周某某于某年10月确诊患有肝癌晚期,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于某年6月开始分居,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原告关于感情破裂原因的部分陈述不予认可,同时被告坚持要求原告承担十万元共同债务以及由原告独自抚养两个孩子。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也同意离婚,结合以上情形,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周某某确诊患有肝癌晚期且需要长期治疗,该病众所周知具有一定的传染性,若将孩子判归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长期的治疗导致被告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综上为保障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应归原告陈某某为宜,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某独自负担,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虽然提出有十万元共同债务,但其提交的借据是被告于某年3月15日独自签名出具给其母亲谢某某的,双方均承认出具借据时双方仍旧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住院治疗费用也由家庭支出,被告提供的转账流水无法与借款数额匹配,且原告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第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第二婚生长女及次子的抚养权归原告陈某某,抚养费由原告独自负担,第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解析



本案是因闪婚闪育叠加重大疾病引发的离婚纠纷,其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二是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第三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性格差异巨大、经常争执、被告患病后性情大变限制原告自由并以死要挟,双方已分居,被告虽对部分细节有异议但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据此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这一认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身患重病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另一方提出离婚,但法院会综合考量感情是否真正破裂,本案中被告同意离婚的态度成为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本案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全部判归原告,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两个孩子,法院通常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但本案情况特殊,被告患有肝癌晚期且具有传染性,长期治疗也导致其经济能力严重不足,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将两个孩子均判归母亲抚养更为妥当,同时抚养费由原告独自负担,这意味着被告因患病无力支付抚养费,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未判决被告承担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患病当事人经济能力的照顾。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被告主张的十万元债务,借据系被告单方出具给其母亲,转账流水无法匹配,且双方当时与父母共同生活,住院费用由家庭支出,原告不予认可,法院据此驳回了被告的请求,这一裁判提示当事人,主张共同债务必须提供充分、清晰的证据,仅有单方出具的借据远远不够。


法律提示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法律启示,第一闪婚虽系个人自由,但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往往为婚后矛盾埋下隐患,建议适龄男女在决定结婚前给予彼此足够的了解时间,第二离婚诉讼中,一方同意离婚的表述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但法院仍需综合考量双方感情状况,第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经济能力严重不足,可能丧失获得抚养权的优势地位,第四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包括借据、转账凭证以及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仅凭单方出具的借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第五对于身患重病的配偶,法律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持,但若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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