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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花30万买精英教育课程孩子几乎没上课 家长起诉培训机构要求退费 法院判决退还21万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77次举报


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不少家长愿意投入重金购买各类教育培训服务,然而现实中,课程无法如期开展、服务质量不达标、退费难等问题屡见不鲜,广东广州的龚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她花费30万元为孩子购买了某教育科技公司的会员服务课程,结果孩子几乎没上过课,当她提出退款时,公司却以超过退款期限为由拒绝,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家住广东广州的龚女士通过宣传了解到上海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青少年精英教育的机构,为了让自己正在成长的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龚女士动了心。

2019年11月11日,龚女士以监护人的身份与该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客户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向龚女士的儿子提供《青少年领袖特训营》《胜者演说家》《胜者领导力》等课程服务,服务费为39800元,龚女士于2019年11月10日先行支付了这笔款项。

此后龚女士又于2019年11月18日支付了2000元,该公司辩称这笔款项为差旅费或餐费,但龚女士表示该笔费用同样属于课程服务费的一部分。

2019年12月16日,龚女士的丈夫签字确认了青少年特训营参课确认表,为孩子报名参加《青少年领袖特训营》幼小班,该确认表中载明,学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距离开课时间15天以上取消参课,会务费及食宿费可全部退回,距离开课时间15天以内取消参课或者已经参与课程因自身原因提前离营,会务费及食宿费将全部扣除。

2020年1月12日,龚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会员服务协议》及《B类代理商合作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这份新协议替代之前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这份《会员服务协议》约定,龚女士注册成为胜者汇青少年俱乐部会员组合版,组合版包括《胜者汇》和《合伙人学院》,同时享有B类代理商身份,该公司为龚女士提供相应的课程服务,系列课程总金额为30万元,龚女士于协议签订当日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剩余差额258200元。

至此龚女士前后共计支付了39800元加2000元加258200元合计30万元。

《会员服务协议》中还对退款规则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第2.5.3条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30日但不足两年申请退款的,该公司将按照所服务周期计算及龚女士参加活动的实际公布市场价格进行合计,若合计金额超过服务费总金额百分之三十,则扣除上述金额后将剩余款项退还,若合计金额不足百分之三十,则扣除服务费总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退还。

第2.5.4条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两年申请退款的,则视作该公司已将协议内所有会员服务交付完毕且不予退款。

第2.5.6条约定,若龚女士提出退款申请,需本人发送退款申请邮件至该公司指定邮箱,申请退款的时间以该公司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于2021年6月3日至10月19日期间共计九次通知龚女士带孩子上课,但龚女士均未予以反馈回应。

2021年10月15日,龚女士通过微信告知该公司工作人员,因为疫情压力以及家中老人患肺癌导致家庭无法正常工作,希望将未上完课程的款项退回,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需要先对接公司财务核实款项明细后续才能办理。

此后龚女士的退款申请迟迟没有得到实质性处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龚女士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与被告答辩

原告龚女士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第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全部课程服务费用30万元,第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12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课程费用之日止的利息。

龚女士认为,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课程费用的义务,但被告在收到费用后并未向自己及孩子提供约定的课程服务,自己多次催促询问得到的答复始终是等候通知,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自己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诚信,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上海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基于《会员服务协议》自己只收到原告交付的258200元,之前的39800元是《客户服务协议》的服务费与本案无关,之前的2000元是差旅费或餐费同样与服务费无关,协议签订后被告通知原告开课,但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其儿子未能上课,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协议约定了退款规则,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两年申请退款视作被告已将协议内所有会员服务交付完毕且不予退款,原告在2022年1月20日前未能向被告指定邮箱发送退款申请书,申请退款已经超过两年,被告无需退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会员服务协议》属于非典型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原告系接受服务一方,有偿享受被告的劳动成果,原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地位最相类似,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解约时间依法确定为被告收到诉状之日即2022年7月6日。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会员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服务费原告是否已经足额履行的问题,法院查明原告丈夫签字确认学员表的时间是2019年12月16日,该时间节点是活动报名时间而非被告履行服务内容的时间,按照被告自己制作的签到表内容,其青少年精英特训营幼小班活动时间是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6日,故2019年11月11日签署客户协议后至2020年1月12日签署会员协议这段时间内客户协议所载服务并未开始履行,原告在签署客户协议前付款39800元,之后付款2000元,在签署会员协议当日付款258200元,合计金额30万元与会员协议约定的金额完全吻合,对于2000元被告反驳系差旅费或餐费,但活动尚未开始何来差旅费或餐费,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若原告未能足额交付30万元服务费,被告理应会向原告主张足额交付,但事实上被告并无催缴行为发生,综上法院确认原告交付了会员协议约定的30万元服务费。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丧失了退款请求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会员协议约定了退款申请书应向被告指定邮箱发送,但未约定未按此方式提出退款则退款请求权消灭,故原告未发送退款申请书至被告邮箱不能作为消灭退款请求权的情形,事实上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退款申请,被告并未以需要发送邮箱予以拒绝退款,而是接受了退款申请并表示需要进行核实具体退款金额,由此法院确认原告提出退款申请并未超过两年,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第2.5.3条款申请退款。

关于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参加过活动、参加了几次、原告有经被告通知未能参加活动的情况与退款结算之间的关联性及应如何结算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是否参加活动及参加几次的事宜属于被告履行义务的范畴,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提供的青少年特训营参课确认表仅能证明原告报名参加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参加活动的事实,被告提供的签到表鉴于其自行制作的原因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其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按照签到表主张原告参加七次活动法院难以采信,但结合原告在微信中自认其儿子参加一次青少年精英特训营的事实,法院确认自协议签署后学员参加了一次青少年精英特训营,根据协议约定一次活动被告通知原告二次而原告不参加该活动视为已接受服务,但本案中被告并未明确通知中哪些服务按规则属于已经履行的服务,被告虽然主张了通知的事实但是否产生协议规则中的效果不得而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与结算无关,根据结算规则若已经服务的价值总计超过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则按总费用减去实际价值进行结算,若已经服务的价值总计未超出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则按总费用减去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进行结算,总计费用中有服务周期费用,但如何计算服务周期费用约定不明,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活动的市场价格,故本案中价值总计超过总费用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不存在,本案按总费用减去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进行结算。



判决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龚女士与被告上海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会员服务协议》于2022年7月6日解除,被告上海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女士服务费用21万元,驳回原告龚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负担1120元,由被告负担1991元。



案件解析

法院将本案所涉《会员服务协议》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并认定定作人即本案原告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一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服务合同领域特别是长期性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赋予其任意解除权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服务质量不高或消费者需求变化而导致合同僵局。

关于30万元服务费是否足额支付的问题,法院运用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结合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合同约定以及双方行为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原告已足额支付30万元服务费,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在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运用。

关于退款请求权是否消灭的问题,法院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解释,认为协议虽约定退款申请需发送至指定邮箱,但并未约定未按此方式提出退款则请求权消灭,且被告在实际收到退款申请后也未以此为由拒绝退款,故不能认定原告丧失退款请求权,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在合同解释中注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行为的审判理念。

关于退款金额的计算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对服务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无法充分证明原告参加活动次数及相关活动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认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消费者的适度倾斜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然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及部分退款的请求,但并未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理由是21万元的返还是结算的结果,在结算之前被告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这一认定提醒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的范围,避免因主张不当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退款条款、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第二付款后要妥善保管付款凭证和合同文本,第三遇到服务提供方违约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并尽快主张权利,第四在合同中约定的特殊退款方式如指定邮箱等应当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操作,第五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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