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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案例丨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笔钱你一定要知道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次举报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广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满某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一共十一项诉求

申请人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第一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第三项,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3月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7028.8元。第四项,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57.6元。第五项,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650元。第六项,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提成14406元。第七项,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3天工资3379.31元。第八项,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117.63元。第九项,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00元。第十项,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1日门诊医疗费146.8元、2022年4月12日门诊医疗费482元。第十一项,第三人承担以上仲裁请求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事实经过

申请人黄某于2021年5月24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担任造价员一职。申请人每月26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领取被申请人发放的上个月工资,不用签收,偶有领取加班费,钉钉考勤系统有工资条。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受伤日期及最后工作日均为2021年11月5日。在这一天,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随后进入了停工留薪期。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正式离职,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提成及加班费,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当庭确认并同意第一项、第二项仲裁请求和日期,以及第四项仲裁请求金额,即确认双方在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9日解除,并同意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57.6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需支付其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3月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27028.8元。被申请人则主张,申请人受伤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66.67元,被申请人认同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3月7日为停工留薪期,但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当天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这属于申请人放弃本人剩余的停工留薪期权利。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并应扣除其已支付了申请人2021年11月及12月的工资1185.26元、219.13元和其为申请人承担及缴纳了2021年12月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495.14元,以及因交通事故已赔偿给申请人的误工费8220元。

被申请人提交了银行工资流水,内容显示被申请人在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向申请人转入工资884.21元、2733.33元、2800元、2800元、3505.26元、3005.26元、1185.26元、219.13元,申请人受伤前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68.77元。申请人对该银行工资流水予以确认。

仲裁委认为,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被申请人提交并经申请人确认的银行工资流水,证实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968.77元,仲裁委对此予以采纳。申、被双方对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无争议,这表明申请人自愿放弃了本人可享有自2021年12月9日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且双方自该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采纳被申请人的主张,认为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主张的误工费与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存在关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66.21元。

提成是否应当支付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需支付其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提成14406元。申请人提交了与恒洋实际老板陈志详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于2021年11月27日,陈志详回复申请人把数算好交给小郭再说吧,我公司也有损失的。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知悉系预发提成,也明确知道其受伤前项目并未完成为由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系预发提成,仅系预发的性质,只有在申请人参与项目完结后才结算提成,且被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发放预发提成,申请人在职期间没有参加任何项目,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证实不能证明申、被双方存在提成之约定。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同意发放申请人提成,被申请人仅表示再说吧。在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知悉系预发提成等为由不予确认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鉴于申请人作为主张权益的当事人,未能初步有效举证证明其主张,并反驳被申请人主张的预发提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纳,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提成属于预发提成,不能证明系有约定的当月应结算提成,认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提成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加班费为何未被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需支付其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117.63元。申请人提交了钉钉加班申请审批通过记录拟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以没有原件核对,且申请人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申请人主张的2021年6月22日和2021年6月25日2天、2021年7月8日、7月9日、7月14日、7月22日4天,被申请人均已通过折算给予了申请人相应的补休。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在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31日的加班时间,也通过折算给予了申请人相应的补休。即使申请人的证据系真实的,2021年8月9日、8月11日至13日、8月16日至18日这几天的加班没有经过被申请人批准,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认为,经查明,申请人未能就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钉钉加班申请审批通过记录之质证意见予以有效辩解或举证反驳。加之,申请人每月26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领取被申请人发放的上个月工资,偶有领取加班费,钉钉考勤系统有工资条,申请人对此并未能举证证明其每月领取工资时就加班费事宜曾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曾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此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认定申请人在职期间知悉和认可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安排和每月正常领取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金为何被驳回

申请人主张其于2021年12月9日因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提成及加班费,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而离职,被申请人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单方向其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属于自己主动离职,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仲裁委对申请人请求的提成及加班费不予支持。再者,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况且,申请人亦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可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综上表明,申请人主张的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之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需支付其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650元。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申请人亦无举证证明其在2021年11月5日受伤起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存在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011.35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门诊医疗费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需支付其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3天工资3379.31元。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入职其公司不满一年,依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入职,于2021年12月9日离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门诊医疗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1日门诊医疗费146.8元、2022年4月12日门诊医疗费482元。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中已获得了医疗费补偿,无需支付。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离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离职后的门诊医疗费缺乏合法有效的基础和依据,对此均不予支持。

第三人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主张第三人满某承担以上仲裁请求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主张其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主体不适格,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委认为,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此不予调处。

裁决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如下:第一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9日解除。第二项,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57.6元。第三项,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66.21元。第四项,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011.35元。第五项,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维权必须知道的五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停工留薪期与劳动关系解除的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受伤,2021年12月9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意味着其自愿放弃了自解除之日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劳动者在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内,如果主动离职,将丧失剩余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在考虑离职时,一定要算清楚这笔账。

第二个问题,提成的举证责任在谁。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提成14406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提成约定。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仅表示再说吧,这并不构成对提成的确认。仲裁委据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该项请求。这个案例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就提成问题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并在工作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第三个问题,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钉钉加班申请审批通过记录,但被申请人提出多项抗辩,包括部分加班已经安排了补休、部分加班未经批准等。申请人未能就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进行有效反驳,仲裁委据此认定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加班不仅要实际发生,还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劳动者在每月领取工资时,如果发现加班费未足额发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

第四个问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提成和加班费均未被支持,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离职前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此申请人的被迫解除主张未能获得仲裁委的支持。这个案例提醒劳动者,以被迫解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随意使用。

第五个问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入职,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申请人在2021年11月5日受伤后,虽然仍在职,但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伤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因此二倍工资仅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这个案例说明,二倍工资并非无限期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且受伤期间的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劳动者维权要做到四要四不要

第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相信口头承诺。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和约定权利义务的最直接证据。入职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己保留一份原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要保留维权证据,不要等到出事再找。日常工作中的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能成为维权时的重要证据。建议劳动者养成定期保存这些材料的习惯。

第三,要及时主张权利,不要拖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在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第四,要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不要盲目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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