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诉请与双方态度
本案的原告为邱女士,她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第一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被告刘先生离婚,第二是关于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她希望婚生女小妮由自己抚养,婚生女小怡与婚生子小铭由被告刘先生抚养,并且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第三是要求被告刘先生所背负的6万元债务由其个人自行承担,第四是对于婚后购买的价值12万元的小汽车,她表示放弃分割,可以归被告所有,最后她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邱女士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显得颇为痛心,她表示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属于仓促结婚,结婚后,被告在她怀孕期间,未经她同意就欠下债务用于个人玩乐,对她缺乏夫妻之间应有的尊重,对家庭也毫无担当,更严重的是,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她争吵,甚至在心情不好时对她实施殴打,给她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到了2019年4月,她因为无法忍受被告的家暴行为,选择与被告分居生活,她曾在2021年5月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她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她的上诉,但她坚持要求离婚,所以再次提起了诉讼。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刘先生则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他认为分居两年多是因为原告自己不回家,而且原告对孩子也不尽抚养义务,不打电话关心孩子,他还提到由于疫情原因,自己无法去找原告,言下之意,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法院审理事实
法院经过细致的审理,一步步还原了双方十五年来的情感历程,原来,原告邱女士与被告刘先生早在2010年于深圳务工时便相识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他们于2011年10月生育了第一个女儿小妮,又于2013年5月生育了第二个女儿小怡,直到2014年9月,两人才在民政部门正式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婚后,他们又于2017年10月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小铭。
然而,看似完整的家庭背后,矛盾却日益加深,法院查明,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刘先生因怀疑原告邱女士与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这成为了夫妻关系恶化的导火索,到了2019年5月,原告在与被告发生激烈矛盾后,毅然选择离家出走,双方正式开始分居生活,这一分居,就是整整三年,直到本案判决时仍未共同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早在2021年4月,她就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那次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后,均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然而,判决不准离婚并未能挽回这段婚姻,在随后的时间里,原、被告的夫妻矛盾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持续僵化,双方依然维持着分居状态,原告邱女士离婚的态度依然非常坚决,此外,法院还查明了三个婚生子女的生活现状,他们目前均由被告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带养,抚养费也主要由被告及其父母承担。
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原告的诉请、被告的答辩,并仔细审查了所有证据后,形成了自己的核心判断,关于是否准予离婚,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主张不同意离婚,但被告因对原告的夫妻忠实义务产生怀疑,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并且被告不能理智处理这些问题,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作为凭证,法院对此予以了确认,更关键的是,在2021年4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许后,原、被告的夫妻矛盾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双方分居至今,原告再次起诉,态度非常坚决,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离婚的请求。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这是本案的一个重点,双方有三个孩子,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法院在判决时,特意询问了已经年满8周岁的两个女儿小妮和小怡的意愿,令人意外的是,两个女儿均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原因是她们觉得母亲对孩子不关心,而且太凶了,法院综合考虑了三个子女长期的生活环境、就学经历以及原、被告双方的三观观念等因素,最终认为,三个孩子已经习惯了跟随被告及其爷爷奶奶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轻易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因此判决三个婚生子女均由被告刘先生直接抚养至成年。
孩子由父亲抚养,并不意味着母亲可以免除义务,法院明确指出,原告作为母亲,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不能因为离婚而逃脱,她不直接抚养子女,就应该分担子女的抚养费用,由于双方对抚养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根据三个孩子的生活需要、原、被告的收入条件,以及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应按照每孩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到三个孩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0日支付当年度的全部抚养费,同时,法院明确赋予了原告对孩子们的探望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法院也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原告提到的小汽车,经过当庭查明,该车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被告名下的一笔约6万余元的债务,双方存在争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共同生活消费、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经营等,这个举证责任在被告刘先生一方,因为他是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他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为刘先生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法院也指出,如果今后有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是用于了原、被告的共同生活,仍然可以向双方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第一,准许原告邱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离婚,第二,三个婚生子女均由被告刘先生直接抚养至成年,原告邱女士按每孩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每年12月30日支付当年费用,直至各子女成年,原告享有探望权,第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女士和被告刘先生各负担50元。
本案带给我们的几点法律启示
第一,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法院综合了存在家暴行为以及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两个关键事实,最终认定感情破裂,这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其中明确将实施家庭暴力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特别是对于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再次起诉离婚被支持的概率会大大提高。
第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很多朋友误以为母亲在争取抚养权上一定有绝对优势,但实际上,法院的原则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本案中,两个年满八周岁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她们的意愿得到了法院的充分尊重,同时,法院也考虑了孩子们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稳定环境,因此将三个孩子都判给了父亲,这说明,稳定的成长环境和尊重孩子意愿,在抚养权判决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分量。
第三,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举证,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原告提交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这提醒我们,遭遇家暴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及时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及时就医并保留诊断证明,对受伤部位拍照,对威胁、辱骂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进行录音或截图保存,这些都是在法庭上维权的有力武器。
第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个人名义下的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大额债务,最好能明确用途并取得配偶的知情和同意,否则一旦产生争议,举债方可能会面临独自承担债务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