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具体来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在“一裁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基于某些原因有可能会选择“撤诉”。那么,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撤诉”,会遇到怎么样的问题呢?“撤诉”之后,还能否再次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呢?
以下就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撤诉”还能否再次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是,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动“撤诉”——撤回申请的情形。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因此,在仲裁阶段,申请人是可以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并且,在主动撤回申请后,当事人还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会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是,在仲裁阶段,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此时,按“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处理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目前现行有效的规定有两则,其一是:1997年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指出,“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从该规定看,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并且仲裁时效是重新计算的,即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其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从该规定来看,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两规则系“同一行政机关”制定,适用“新法优于旧法”之原则。即,在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这样处理,亦符合“一事不再理”之法律原则。
由此,引发另一个问题:在此情形下,再次申请,不予受理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此规定,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2021)京03民终x'xx号案,文书节选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出具京朝劳人仲字[2020]x'xx号决定书,载明,本委向姜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对姜某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2020年7月14日,姜某以武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你所申请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委决定不予受理。姜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该案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被按撤回处理,后再次以原仲裁请求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9条不予受理后,该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仍然进行了实体审理,二审判决同样如此。
但是,实务中,大部分法院持另一种意见,例如:(2022)津01民终x'xx号案。其中,一、二审法院援引“《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再次是,作出仲裁裁决后,起诉至法院,又撤诉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就是,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又撤诉的,仲裁裁决随即生效,不存在再次仲裁的问题。
其中,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是在二审阶段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会裁定撤销原一审法院的判决,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自始至终都未生效。
最后是,申请仲裁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又撤诉的情形。
与上一情况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该劳动争议事项并未作出任何实体处理,此时不存在裁决是否生效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不予受理,仍可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按照正常程序处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