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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习研究丨相亲被控强奸获刑3年,再审宣判无罪,该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刘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次举报

一桩跨度5年的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


2018年,河北滦南男子小邸(化名)经婚介所老板王某(化名)介绍,与女子小翠(化名)相亲。相亲当天,双方聊得很投机,随后在车上发生了关系。之后,婚介所老板王某称女方和他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多次让小邸补偿数万元给女方小翠,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遂拒绝补偿。不久后,王某报了警,小邸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



当年,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邸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小邸上诉,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狱后,邸某坚持不认罪,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本来有减刑的机会,但减刑就要认罪,这是我无法接受的。宁肯不减刑,我也不能认罪。”


小邸曾表示“相信法律会还我清白”。坚持申诉5年多后,他终于等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2023年10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小邸无罪。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小邸作为再审宣判无罪的被告人,其有权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此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又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此,该案的生效判决由二审法院作出,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系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所以,小邸有权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小邸亦可以就其因该案件受到的名誉、荣誉损害,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而小邸此案件若申请国家赔偿属于刑事赔偿。


刑事案件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侵犯人身权情形的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侵犯财产权情形的赔偿范围: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那么,作为小邸再审宣判无罪的被告人,该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1.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该案的生效判决由二审法院作出,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系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所以,小邸有权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4.申请复议。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5.再次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方式又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法律,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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