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3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原告曹X诉被告韩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铺转让费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将其承租的位于武汉市XXXXXX的商铺(以下简称案涉商铺)有偿转让给被告,并于当天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20000元,被告先行支付转让费2000元,剩余18000元于2018年7月17日之前支付完毕。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腾空商铺,处理店内设备,并提交注销营业执照申请,为被告后续经营提供便利。原告于7月6日协助被告与原房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保障被告对商铺拥有合法使用权。原告已实际履行完协议约定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剩余转让费,经过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违反协议约定,逾期不支付转让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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