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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胡XX、胡X三与徐X物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6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胡XX、胡XX、胡X三诉称,案外人胡X和张X共育有胡XX、胡XX、胡XX、胡X三四个子女,1997年9月10日,胡X和张X夫妇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区某街86号1栋3单元的房屋三套赠送给原告,且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将房产证交给了原告。2009年1月19日,胡XX过世,胡XX生前育有一子徐X。2016年11月13日,胡X过世。2019年1月1日,张X过世。胡X和张X在世时,三原告因忙于照顾父母,未办理房屋过户受许。先三原告的父母都已过世,三原告便计划将房屋过户。2019年10月,三原告带着相关资料到某区政务中心房产登记处,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工作人员告知,如需过户,需由三原告以及胡XX的儿子被告徐X四人全部到场,共同签字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徐X认为他对前述三套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外,被告徐X自2010年1月1日起一直居住在某区某街86号1栋3三元101室,至今不曾离开。原告胡XX、胡XX、胡X三认为,三人父母胡X、张X于1997年将位于上述三套房屋赠送给三人,办理了公证,且将房产证也交付给了三人,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三套住房应当归三人所有,他人不享有所有权。现被告徐X拒不协助三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已经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三原告诉请法院:1、请求确认胡X和张X于1997年9月10日与三原告签订的赠与书合法有效;2、请求判决位于某区某街86号1栋3单元101室、201室、301室的三套房屋归原告胡XX、胡XX、胡X三共同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1、确认胡X和张X于1997年9月10日与三原告签订的赠与书合法有效;2、确认位于某区某街86号1栋3单元101室、201室、301室的三套房屋归原告胡XX、胡XX、胡X三共同所有;3、本案案件受理费40290元,由被告徐X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X、胡XX、胡X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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