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7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原告刘X与被告文X经短暂相识便确定恋爱关系,后因原告怀孕,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文X某。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多次出轨且屡教不改,两人感情出现裂痕,随着共同生活时间愈久,双方性格与价值观差异愈大,加之被告出轨后,经常以加班、工作出差为由长期不回家。现双方很难正常沟通和交流,亦难以形成一致的生活理念和家庭意识,原告没有住房,也经常工作至很晚,收入远低于被告且很不稳定,故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愿依法负担抚养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17栋2单元某层某室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故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文X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1、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文X离婚;2、婚生女文X某由被告文X抚养,原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抚养费9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刘X对婚生女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视两次,一次两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3、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17栋2单元某层某室的房屋,由原告刘X、被告文X各享有50%产权;4、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50元、被告文X负担50元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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