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1日 6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恋爱,婚前,因异地恋的原因双方聚少离多,主要以网络聊天的方式维系感情,感情基础一般。2013年2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2月17生育女儿田XX。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父母缺乏尊重,双方难以相处;且被告隐瞒生意及家庭经济情况,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尤其在原告怀孕期间及生育后,被告对其及婚生女儿无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扶持及精神上的抚慰,完全缺乏责任感,现双方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裁判结果: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田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田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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