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原告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诉讼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名下83397.2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43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暂计5055.26元(以7434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2日暂计至2019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3日,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原告当日向被告分三次转账总计104902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据及承诺书,分18个月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与原告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车牌号为鄂A×××××的梅XX汽车抵押给原告,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视为合同提前到期,原告可要求被告立即清还全借款本息、违约金和因提前还款而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