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原告朱X1诉被告江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江X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良好,感情并未破裂,我们分居系因为双方工作及女儿上学等原因,并非是因为感情破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X1与江X于××××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朱X2。婚后,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朱X1于2004年9月离家,与江X分开居住。江X于2008年开始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婚生女朱X2在读小学期间随江X居住,读初中期间随朱X1居住,高中期间由朱X1与江X轮流监护。现朱X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江X离婚。庭审中,江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突出,夫妻关系长期得不到改善。双方均认可自2004年9月起即分开居住,虽然江X认为系因为工作及女儿读书原因才导致双方分居,但是朱X1仅短暂在外地工作,在其回武汉后,双方也未共同生活,且在各自抚养女儿期间,多是单独带女儿游玩,江X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判决离婚为宜。婚生女朱X2较多时间由江X抚养,且其自己也表示希望继续随其母江X生活,故为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判令朱X2由江X抚养。朱X1每周探视朱X21次,时间为每周六8:00至18:00,江X负有协助义务。关于朱X2抚养费的问题,综合考虑朱X2现处于高中且为美术艺术生的现实情况,本院酌定朱X1自2019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女朱X2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朱X1丹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