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专办疑难民商事纠纷、涉企刑事辩护及合规、企业股权投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诉讼、非诉法律业务
1817139126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徐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4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原告X诉被告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XX独任审理,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诉称:2018年12月起,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2018年12月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4,000元;2018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6,000元;2018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450元;2018年12月2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000元;2018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000元;2019年1月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500元;2019年1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6,000元;2019年1月1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5,000元,2018年12月23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还款2,000元,综上,原告总计向被告出借39,950元。
2019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于2019年1月12日收到原告借款40,000元整,于2019年2月22日还清,如资金周转困难,每月最少支付4000元整,直到还清为止。因原告是从借呗上借出40,000元后出借给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以借呗收取的利息为准。2019年2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利息516元,2019年4月20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支付3,000元利息。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鉴于被告逾期还款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向原告按民间借贷年利率6%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X提供了被告Y出具的《借条》及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证实被告Y欠原告徐X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Y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在本案诉讼中,被告Y未到庭,对原告X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因原告徐X提供的证据能客观、真实证实被告Y欠款的事实,对该欠款本院予以认可。
程智华律师团队 已认证
  • 18171391268
  •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50次 (优于97.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3次 (优于98.3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8157分 (优于99.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75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29201 昨日访问量:156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