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30日 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S公司辩称,一、2017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向S公司订购XXX产品设备3台,总货款135,000元。同日,S公司与供货商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工业产品供销合同》,约定S公司向XX公司订购同型号XXX产品设备3台,总货款为129,000元。2019年7月30日,S公司的供货商通知,因德国厂家原因,XXX产品下单不成功,S公司立即向XX公司发出了《退款说明》解除合同并向XX公司退还全部款项135,000元。XX公司已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S公司发出的《退款说明》及退还的全部货款,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已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二、XX公司要求S公司承担损失273,000元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1.《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尝试下单,如果下单成功即按合同执行,如果XXX退单下单不成功则退还相应款项”,因合同所涉设备来源于德国,产品货源及设备性能特殊,交货周期及产品到货情况等受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故双方特意作出上述约定。现因S公司供货商及德国厂家原因,导致S公司无法按时交货,S公司也一直在积极沟通解决,故未按时交货不能归责于S公司,且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延迟交货的相应违约责任。2.XX公司所称的经济损失273,000元并未实际产生。3.XX公司对自己诉请的经济损失亦存在过错,XX公司经营范围与该产品紧密相关,也知道该产品具有特殊性,其作为商事主体,未对显而易见的风险予以充分考虑。且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为2018年5月初,2018年6月21日S公司及时告知XX公司,因德国厂家关闭,造成XXX产品供不应求,交货时间或延期20周左右,但XX公司仍未与自己的客户及时沟通供货解决方案,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未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综上,请求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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