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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风扇外观专利归属

发布者:黄浩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8日 17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觅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思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觅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专利号:ZL201630624****)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6日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风扇N9-***”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7年06月09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4****),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恋。原

告经调査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小风扇,与原告上述专利权所保护之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相同。原告在被告京东平台购买了涉案产品获得侵权产品一份,并申请了公证保全,公证书编号为:(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3***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京东平台上许诺销售、销售原告专利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本诉讼,尽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原告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深圳市觅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30624****,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觅某公司。2017年8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已经缴纳,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二、关于原告所指控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指控被告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为此提交了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3***号公证书以及被控侵权产品。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3***号公证书显示: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于2018年8月18日到海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其于2018年8月18日通过京东网站向深圳市思某某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订单信息显示,订单号为77337789***,货品名称为“思某某USB风扇迷你户外手持小电风扇便携式可充电静音小风扇学生创意大风力家用电风扇抖音同款宿舍桌面珊瑚粉”,单价(元):45元/台,数量货品总价(元):45,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码7700414690***。当前订单状态显示:已签收。收货信息显示收货人:王某,收货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某街道,手机:188米**3283。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深圳市思某某公司,店铺名称:思某某数码专营店。

某某(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于2018年8月22日收取了前述运单号码为770041469****的邮包,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拆开邮包并对邮包、产品进行拍照并重新封存交原告委托代理人保管。邮包的寄件人为郑某,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某街道,联系电话1802766****

原告当庭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箱粘贴有一张申通快递单,运单号为770041469****。当庭打开封存完好的包装箱,内有一个多功能便携风扇。

三、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请求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比较

涉案专利为风扇的外观设计,由组件1风扇主体与组件2底座两部分组成。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风扇主体部分为近似圆柱体支撑部与圆形风扇头组成。底座为中间有圆形组装孔的圆柱形。

四、本案的其他事实

原告没有提交其本案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10万元的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费单据、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被告是否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案ZL2016306243***“风扇(N9-***)”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权利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涉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保护。

关于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并以一般消费者的般注意力衡量是否引起误认或混淆为标准,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告专利产品为风扇,涉嫌侵权产品亦是风扇,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指控被告以销售、许诺销售方式侵害其涉案专利。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在京东网站开设的店铺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且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快递邮包的信息能够与公证书上的信息一一对应,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僖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人民币10万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数额,因此本院根据原告专利的类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思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62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思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思特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思某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逐付原告深圳市觅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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