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浩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3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负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XX公司,审判长A审判员B审判员C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D(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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