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浩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与兆盈航(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公司A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XX0306民初8400号 原告深圳市XX,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兆盈航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南六道航盛科技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与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兼) 书记员C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0年 (优于57.58%的律师)
10次 (优于91.31%的律师)
25次 (优于96.97%的律师)
7374分 (优于94.13%的律师)
一天内
78篇 (优于98.3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