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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发布者:黄浩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XX0305民初7040号 原告(互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A,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XX,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XX、第二层、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6852759-0,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A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因对原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因A起诉在先,本院将其列为本案原告,将深圳市XX公司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经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B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双方庭审时确认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 二、工作岗位:采购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 四、月工资标准:双方庭审时确认,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800元, 五、离职时间:2017年1月19日,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主张,在合同未到期前,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告提交了RTX公司内部沟通软件中的邮件,用以证明被告向部门同事发出邮件,要求原告将工作交接给其他同事, 被告主张,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新的协议,原告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就离职了,足以推定原告并无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观意愿,被告无须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被告提交了RTX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开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而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原告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原告拒绝签订, 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到期后依法终止,被告应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600元(9800元×7个月), 七、关于年休假问题:原告主张其未休2016年年休假,被告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274元, 被告主张原告已休2016年年休假,并提交了考勤表予以证明, 原告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确认在2016年休过5天年休假,但认为该5天年休假休的是2015年的年休假, 本院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休完,一般不跨年安排, 原告主张2016年休的是2015年的年休假,却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八、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工资6747元;2、被告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274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 九、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17]670号仲裁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6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274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0元, 被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无须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600元;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60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被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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