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浩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3民初533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原告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XX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XX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D(兼)10年 (优于57.59%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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