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XX集团控股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305民初2307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深圳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深圳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51元,减半收取计110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