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A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3民初2522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A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XX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承担,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丁 婷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XX晶(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