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通过对《解释》的内容和要点进行深入解读,本文试图揭示其中的重要变化和法律意义,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重要法律文件。本文将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的认定”以及“从重、从轻情节的认定”等方面展开详细探讨,以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
《解释》列举了十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
1、 恶意处分财产权益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恶意减损责任财产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妨碍法院查明财产: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拒不执行且经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拒不交付或迁出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7、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阻碍执行人员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9、毁损执行物品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其他情节严重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此外,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也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解读》在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基础上,如果还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
指行为人蓄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虚假诉讼、仲裁或公证等手段,意图使法院无法执行判决、裁定,从而达到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例如,通过虚假诉讼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名下,或通过虚假仲裁裁决逃避债务等行为。
这一条的修改体现了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
指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冲击执行现场,阻挠执行人员执行公务,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3、以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指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手段攻击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指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选择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医疗费用而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等。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指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行为。
上述几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2015年《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被归类为“情节严重”。但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后,为了与刑法修正案(九)衔接,同时也为了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上述几种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危害性更大的情形列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其他一些情节相对较轻的拒不执行行为则归为“情节严重”。 这样做也使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他可能同时构成的罪名(如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在量刑幅度上有所区分,在出现法条竞合时能够择一重罪处罚。
三、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
《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以判决、裁定生效为前提,因为只有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内容,行为人的执行依据和执行能力才能确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被执行人会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从而逃避执行。如果因为时间起算的限制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立法本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刊载的第1396号案例“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就支持了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释》对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这类行为的重视和打击力度,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的认定
《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认定案外人是否构成共犯,需要综合考虑案外人的主观心态、参与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如果案外人只是被动地接受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而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情况并不知情,则不构成共犯。
五、从重、从轻情节的认定
1、从重情节
《解释》第十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与2015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相比,此处将“可以”修改为“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关乎基本民生保障费用的特别保护。
2、从轻情节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六、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管辖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合理性,也是客观需要,有利于证据及时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对犯罪及时追诉和打击。但如果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对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解释》对于规范拒不执行行为、保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助于提高司法执行的威慑力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随着《解释》的施行,相信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将会得到更有效的遏制,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将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