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X,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XX因与被上诉人宋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卢XX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张君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