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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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高XX等与江苏XX公司、丁XX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君仁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女,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1999年6月3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XX。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丁XX,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上诉人丁XX、高XX、丁XX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万年XX公司)、原审被告丁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XX、高XX、丁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5元予以退回。
张君仁律师,男,汉族,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律英语本科,学士学位。主营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连云港
  • 执业单位: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7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