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女,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1999年6月3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XX。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丁XX,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上诉人丁XX、高XX、丁XX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万年XX公司)、原审被告丁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XX、高XX、丁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