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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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份股东的股权继承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继承 |425人看过


 《公司法》对特定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着公司的生产经营、商业秘密等影响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情况,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限制特定身份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其拥有的股权。

 

 在共有股权的情况下,由于共有人一方死亡并不以股东单方的意志为转移,这种情况下对股权的分割继承不会危机到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共有股权一方去世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继承不受《公司法》关于特定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股权可以继承。


 但与股东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身份不能继承,如董事地位,具有人身专属的性质,不能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


 因此,公务员不得继承股权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是国家公务员,其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或者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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