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股东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其中就有伪造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情形,对这种伪造的文件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公司法》第22条将公司决议瑕疵分为公司决议无效和公司决议撤销两类,在其他国家公司法中还有决议不存在或者表见决议之诉制度。
决议不存在之诉,是指决议的程序严重违法,以至于决议的本身也无法认可,或者达到了可以视为会议不存在的程度,此时当事人可以提起决议不存在诉讼。比如,在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上有重大瑕疵,以至于不能认定为是一次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决议不存在之诉的认定要件是违反程序,但该违反程序是严重违法,与公司法规定的撤销之诉涉及的程序瑕疵有质的区别,因此国外公司法对决议不存在之诉的起诉人规定得比较宽泛,包括投赞成票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而且没有提诉期间的限制。
表见决议之诉,是指根本就没有召集会议,有关人员伪造会议记录,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召集会议的事实而制作的会议记录或者召开不能被视为股东会的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存在这种瑕疵时,称为表见决议。
在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对一些不规范的公司会议活动或者某些看起来与公司会议有关的行为效力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上也纳入到公司会议决议制度中来进行规范,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处理有关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和表见决议之诉应适用公司决议无效的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