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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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独立的普通关联合同可以分别解除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63人看过


 关联合同,是指不同合同间具有某种事实上的联系,从而导致这些合同产生互为彼此的履行基础或者履行保障关系的合同。关联合同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主从合同,另一种是普通的关联合同。

 

 主从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在主从合同关系中,主合同具有主体性,关系到交易合同的根本目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本身没有独立的合同目的,没有独立的履行行为,其履行是为实现主合同的履行。在成立的时间上,主合同成立在前,从合同成立在后,主合同不成立则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跟着解除,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从合同一般不能单独解除。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二者具有明显主从合同特征。

 

 其他具有事实上履行关联关系的合同,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在其基础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及在其基础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因不具有主从合同的上述特征,不是主从合同关系,应属普通的关联性合同,作为履行基础性的前一个合同和后续合同的效力各自独立,可以分别解除。

 

 根据《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现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签订后,当一方违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另一方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得知,合同能否解除关键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约定解除条件,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均有过错,只要法定解除条件或者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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