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行使知情权正当目的的判断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消费权益 |653人看过


股东只有具有善意、正当的目的,才可行使查阅或质询的权利,这是律师实务中必须注意的问题。20131228日修改后的《公司法》第33条采取了概括式的立法规定,没有具体列明不正当目的的情形,这就赋予法官认定不正当目的的自由裁量权。

 

   律师应采用哪些方法让法官不产生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感觉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正当目的做的让法官信服,就会相信是正当目的。

 

 一般情况下,正当目的可分以下四个层次:

  一、正当目的必须是一个从股东身份出发的目的,即股东身份性

 

 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所主张的目的不能是纯粹其个人的而与股东身份无关的目的。

 

 二、正当目的与基于股东身份的个人利益具有合理关联性,即合理关联性

 

  合理关联性的要求,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标准,主要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信息是为了与在公司投资相关的原因,也就是说,该目的应当是关乎公司经济利益(最终表现为股东的经济利益)或者投资人股票的价值。

 

 三、该目的本身必须合法且不能违背公司利益

 

 四、这些目的必须是善意的,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不是为了满足好奇心,也不是为了投机或者骚扰公司以及使公司管理层陷于尴尬等目的

 

 即使陈述的目的在法律上是充分的,如果陈述的目的不是出于善意,则法院仍将不允许查阅。

 

 出于股东保护之理念,对于目的的正当性采用推定主义,即推定股东是善意的,但股东仍应当提出证明自己存在正当性目的的基础证据或者初步证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