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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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在认定股东资格中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6日|分类:股权纠纷 |739人看过


 律师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其对股权确认的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体现在: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等,股东要在公司章程中签字并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公司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转让股权时要变更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姓名或名称等记载内容并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据此,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也在一定程度起到公示的作用。所以,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有关股东身份的内容可以作为确定股权的依据。

 

 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其效力主要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基于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之权益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公司只需对在册的股东履行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未予记载或记载错误时,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及股权的确认效力就大大削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规定资格。

 

 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股权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公司没有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作出的判断。


 股权变动后,如果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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