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权人仅有一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应该受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时,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当有材料表明企业只有一个债权人时,法院仍应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如果债权人仅为一人,不应因此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不良资产的债权人仅为一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主要理由是:
一、《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以存在破产原因作为实质审查要件,而该法并未对债权人是否为一人作出规定,以债权人为一人作为企业破产法的例外情形,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价值不单单是为保护多数债权的平等受偿,还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利益,保护多数债权的平等受偿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企业破产制度是规范商事主体退出行为、维护商事交易的法律制度,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基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而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商事主体进行优胜劣汰的必然要求。企业破产法不是简单的债务清偿法,其立法宗旨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与其他的债务清偿程序之间不具有相互替代的效果。
三、不良资产债权人仅为一人时,虽然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协商的方式实现债权,但并不因此排除清算程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