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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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暴力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90人看过


 林某因感情不合欲与丈夫孙某离婚,孙某在恼怒之下不顾林某的反对,用暴力手段使孙某丧失反抗能力后,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事后孙某报警,要求追究林某的强奸行为。


 那么,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回答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那些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说,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与之相反,如果妻子同意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犯。


 所以,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妻子起诉丈夫离婚期间),如果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甚至采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基于上述理由,公安机关未将发生在孙某、林某之间的争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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