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乘坐刘某驾驶的汽车在经过山路急转弯时发生侧翻,王某跳车求生。车辆在翻滚过程中将王某当场轧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王某为“车上人员”为由,拒绝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王某的人身伤亡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这些人员仍然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王某虽然因跳车求生脱离本车,但其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因此,刘某的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