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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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是法律问题---有效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99人看过

 冯律师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案,一审法院采纳了保密部门关于律师冯某将复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卷宗属于国家秘密的鉴定意见,判决其让被告人亲属查阅被告人卷宗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冯律师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保密部门不能就国家秘密的范围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是具体适用保密法问题,不属于证据。二审进行审查后,改判冯某无罪。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鉴定范围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针对事实问题,不能针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鉴定意见的作用是帮助法官判断相关的法律问题。这种作用一方面为鉴定自身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另一方面还具有更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即规定了鉴定发挥作用的界限。


首先,鉴定应仅限于事实问题,而对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鉴定人不得发表意见。


其次,鉴定意见应仅针对案件事实中有关的专门问题作出,至于属于普遍的常识性问题范围之内的事实认定,鉴定人在认识能力上并不占任何优势,所以仍属于法官的职责,鉴定人不得干预。

 

       因此,本案保密部门的鉴定意见,并非针对事实问题而作,不具有证据资格,更不能将其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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