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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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处理交强险脱保而商业险未脱保的赔偿问题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548人看过


 在保险诉讼实务中,不乏当事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当事人却发现交强险已经过了保险期间,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告知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理赔,投保人据此起诉到法院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20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保险公司存在上述司法解释所列的明显违法情形或者未尽说明义务,未提示保险期间等情形,则应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在商业保险中,如果发生类似的问题,投保义务人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合同到期终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的被保险人应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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