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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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能引起房屋产权变动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555人看过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和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将房屋过户到买方的名下,但是合同中已经约定房屋产权归买房所有,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


 那么,买方能基于该公证书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吗?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依法登记;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对于能否通过公证约定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通过公证能够发生物权变动,故即使该公证书已经公证了该房的产权归买方,但在卖方未同买房到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买房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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