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上述条件之一的,即被认定无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预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