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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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对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影响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984人看过


 关于生效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对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则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当得到维护,但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二者所依据的实体法基础、保护的法益、诉讼目的、诉讼参加人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且刑事案件的审理重点是解决的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件的审理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性质、行为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为实现案件公证审理的纠纷解决目标,在审理刑民交叉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到上述差别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

 

 如果简单化地依据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来认定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民事判决在实体法上的公正性和程序上的正当性均难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9条关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仅赋予已确认事实以相对的预决力,并非是对生效判决既判力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当事人在后诉案件中无需举证,但在当事人一方举证反驳且构成优势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预决事实可以作出不相一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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