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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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对转租合同的影响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478人看过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尽管转租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是该转租行为是违背出租人意志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法律赋予出租人此时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出租人不解除的,转租关系仍然存续,不受影响。如果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一方面,其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另一方面,由于合同解除,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就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不得不终止。

 

 对于次承租人而言,由于其与出租人之间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自然也不得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承租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就要看其是否为善意。如果次承租人为善意,即在其与承租人订立合同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次承租人为恶意,即在其与承租人订立合同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那么这种风险在其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见的,自无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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