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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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转租收入不属于不当得利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632人看过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获益的行为。那么,在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否使出租人的利益受损呢?

 

 答案是:在承租人转租的行为中,出租人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既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出租人也已以租金为对价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经确定而不能再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变相形式,无论其向次承租人收取多少租金,都不影响出租人的租金收入,亦不会因此而损害出租人的权益,因此,不能因为承租人因转租而获益就认为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

 

 对次承租人来说,承租人向其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据,自然不存在使其受损的情况。因此,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不是没有合同依据,自然不存在使其受损的情形。因此,承租人收取租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又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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