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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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车库所有权的归属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4日|分类:工程建筑 |332人看过


 小区内车库、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小区业主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律师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虽然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规划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但从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表述可以看出,所有权归开发商。如果不归开发商,开发商怎么有权利与购房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呢?


出售,显然开发商是所有人;附赠,显然是开发商卖房的时候赠与车位;出租,显然开发商是车位的所有人,开发商才能出租。因此,从《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表述可以看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的。


另外,从《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的。在第2款之后,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文本解释,第2款规定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通过约定都属于开发商,那么没有约定的,显然也归开发商。

 

 据此,《物权法》关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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