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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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包括2008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736人看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将2008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在内呢?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如果法律有溯及力,就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具有特色的制度,它体现的是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带有一定的伦理色彩。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了当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主要是指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两项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由于仅涉及劳动关系,只要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不论是否得到书面的补正,都满足《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按照第97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处理。这种分阶段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也符合经济补偿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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