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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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605人看过


 律师在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特别注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这些情形包括:

 

 一、协商解除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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