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简称为“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对赔偿金作了相应的补充,这两条规定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权益,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适用情形上看,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此未具体说明,但其立法意图已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二者的关系予以明确,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