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57人看过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般会在毕业前就开始寻找就业岗位,他们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能够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呢?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但是,除《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禁止性规定。《劳动法意见》第12条的规定,也仅限于对在校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是:

 

 一、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如果在校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则不能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如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的愿意,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隐瞒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况,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招录条件,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待劳动者取得相应的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的,则在劳动者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生效。

 

 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在上述条件下,认定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需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